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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

添加时间:2014年8月25日   来源: 宁波私募股权律师  
股份公司的分立是指在原有的公司基础上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公司的法律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也是有多种原因的,如为了克服规模过大而无效率的弊端,为了战略调整的要求等等。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也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基本程序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大体相同,董事会应将分立的主要内容通知各股东,如果有无记名股东,还应发布公告。董事会同时还应向各债权人分别通知或公告,股份有限公司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能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分立。分立时,董事会必须编造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分立协议签订后,分立各方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申请变更登记、设立登记,并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分立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应当按照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