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06671409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并分立
兼并收购
公司法规
文书税收
品牌运作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公司法规
律师文集
合并分立
兼并收购
公司法规
文书税收
品牌运作
解散清算
有限责任
融资上市
工商注册
增资减资
改制重组
公司变更
律师文集
公司法第125条
添加时间:
2014年10月19日
来源:
宁波私募股权律师
公司法第125条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新公司法强化投资信心
2.公司法解读:第十四条【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规定】
3.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
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B
北京继承房产纠纷律师
F
佛山专业合同律师
G
广州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律师
H
合肥婚姻法律服务律师
N
宁波妨害清算罪律师
宁波风险投资律师
宁波股东权益律师
宁波医疗纠纷律师
宁波专业合同律师
S
上海打黑除恶辩护律师
上海借款商事合同律师
上海判决履行合同的执行律师
上海债务清欠律师
深圳强制戒毒律师
T
太原工程事故律师
X
谢银忠律师团队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宁波私募股权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0667140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