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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要纳税?

添加时间:2015年3月20日   来源: 宁波私募股权律师  
  常见的公司设立方式是指发起人以经营性净资产或经营性实体(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评估作价,并联合其他发起人以现金或非货币资产出资成立公司。企业已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处理:
  ①以整体资产出资时,收到的对价是被投资方的股权 (即整体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属于股权支付对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所得或损失。
  ②以其它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应当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额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所指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 (即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延伸阅读】

股东权益

公司法全文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