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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对商标权处理的策略

添加时间:2015年6月15日   来源: 宁波私募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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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改制中对商标权处理的策略
  企业改制中正确处理商标问题,运用品牌重组,确立主导商标,形成集约经营,是改制企业的成功经验。例如,江苏无锡“小天鹅”洗衣机厂就是在企业转制中运用商标策略的成功范例。该厂对“小天鹅”商标进行了注册,重视商标管理,集中力量宣传、培植主导商标——“小天鹅”,运用优势品牌走向了一条集约经营的成功之路。早在1995年该厂生产的全自动洗衣机全国市场占有率达42,产值10多亿元,利润17亿元,“小天鹅”商标价值26亿元。著名的海尔集团也是利用自己的品牌优势通过不断地收购或兼并其他企业而成功的。企业改制中应当重视对商标权的处理。主要内容有如下。
  (一)企业商标权的产权界定
  商标权是企业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一种独占权,企业在改制中都要使用自己的商标。这些商标有的已注册,有的则没有注册;在注册的商标中,有的知名度较高,甚至是驰名商标,有的则是一般商标。从法律的角度讲,企业商标权的产权界定只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不包括未注册商标。为界定改制企业商标产权,应当对企业注册商标的数量、注册时间、有效性、使用的商品商标核准注册范围作出完整的统计,以做到“心中有数”。这步工作完成后,改制企业应从商标战略出发,从中选出最有竞争实力和价值的注册商标作为改制后企业的主导商标,并且应选择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商标权处理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商标产权的界定有一种片面的认识,即由于企业设立时股金是由个人投入的,在改制后由个人资金投入而增殖形成的商标产权应归个人所有或按投资主体的组成股份共有。应当看到,股份合作制企业仍是我国市场经济中集体企业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不是私营企业,商标产权不能定为职工个人股,而应设定为法人股或职工集体股。股分合作制企业大都由城镇集体企业改制而来。股份合作制企业商标产权界定应注意克服上述片面认识。
  (二)企业商标权的价值界定
  商标已被公认为一种经营性资产,商标权评估或者说注册商标的评估是企业整体产权量化界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企业在改制中对商标评估有多种目的,如从资源分配看,有效分配市场资源是所有注册商标面临的一个问题,商标评估有利于实现商标资源的合理分配。从商标投资看,它是企业以商标出资的必要环节。正因如此,我国有关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定都开始重视商标在企业改制中应被作出合理的评估。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商标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产权因合资、兼并、改组、出售、清算等行为而发生转移,进行财产清算时,商标权作为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应列入企业资产总值”。还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关于加强企业改制中商标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中明确规定:“各地、市、县工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应与企业登记注册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商标投资的审查工作。对需要以商标作为投资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然后要由具有商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商标进行评估。企业必须将评估报告及有关商标投资书等报受理企业登记的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企业商标权的评估本身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它首先要考虑企业商标的价值构成。从价值上看商标价值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对于生产者而言,是商标所有权之价值,可以通过市场数额、经营规模、利润、销售收入等反映;对于消费者来说,则是消费者相对于商标所代表的满意程度所愿意支付的款项;对于零售商来说,则体现为使用该商标带来的销售量的增加和相应的利润。从价值构成上看,商标价值可分为商标的成本价值、权利价值和信誉价值等。其中商标成本价值对企业商标评估影响不大,也正因为此,“重置成本法”在商标权评估适用上很有限,更多的是采用收益现值法。企业改制中对商标权进行界定和评估后,应按照企业改制的具体形式对商标权进行处置、划分。例如,当企业改股份合作制企业为公司制时,应将企业商标权作为存量资产参与股份的划分,成为企业的股份。以股份合作制企业而言,当商标权是国家股或法人股时,可以由企业管理部门托管,有偿许可给企业使用;当商标是职工集体股时,商标权由企业建立的职工持股协会保存,并交企业使用。如果企业已被兼并,那么应将企业商标权作为企业资产进行企业资产的转让。
  (三)企业改制中商标产权的权利界定
  企业改制中商标产权的权利界定主要涉及商标权的转让、变更、许可使用等问题。
  1.商标权的转让
  商标权转让是商标注册所有人依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合理条件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商标权转让涉及商标权主体的变更。注册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有形财产一样可以被依法转让。商标权转让是商标权人依法处置其商标权的行为,是商标权人行使权利的表现,也是商标权利用的一种形式。商标权转让可分为合同转让与继承性转让两种形式。
  企业在改制中涉及商标权转让的情形较多。企业改制中的商标权转让与通常情况下商标权转让一样,应符合商标法律规定并按商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主要应做到:
  (1)商标权转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应当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
  (2)属于类似商品的商标不得单独转让,只能全部转让。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这是因为如果允许类似商品商标被分割移转,就会造成一个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人同时使用的情况,这是商标法不允许的。不过,类似商品商标的全部转让不得超越商标注册时所限定的商品种类。非同种也非类似商品上分别申请同一商标或近似商标并获得专用权的,则可以分开转让或部分转让。
  (3)受让商标权的改制企业应符合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
  (4)企业转让商标权时应处理好涉及该商标权的一些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属于共同所有的注册商标,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自行转让;转让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应征得商标被许可人同意;当企业商标权已被作为商标权质押合同的标的时,转让商标权应事先经质权人与出质人同意,或事先按质押合同规定终止合同,再进行转让。出质人所获得的转让费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商标权的变更
  企业对改制中出现的商标权的变更,应该依照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事项,否则会使变更后的注册商标得不到商标专有权,而且注册商标有被撤销的可能。企业应向商标局送交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及变更证明,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权人相应证明并发出变更公告。企业变更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其事项不涉及商标专用权的转让,它只是商标权外在表现形式的改变。
  商标权变更后,也会涉及相应的一些法律问题。例如,如原商标注册人已将商标权许可给他人使用,那么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应继续履行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果涉及到诉讼问题,变更后的商标权人应承受原商标中的权利与义务。
  3.商标权的使用许可
  企业改制后,如果原来的企业存在,那么可以以使用许可合同为中介,许可改制后的企业使用原企业的商标,而改制后的企业也可以以使用许可合同为中介许可其兼并的公司使用其商标,这样可以形成一个商标使用许可网络。国际上很多知名的跨国公司就是采用这一方法实现全球化经营的。如果改制后新企业承包原企业,如果原企业希望继续使用其商标,也应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签订应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4.品牌延伸
  企业改制后,根据市场需求企业的营业范围要扩大。而扩大的营业范围原来核准的注册商标在商品范围上不同,这时就要另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而不能直接在原商标注册核准范围之外的商品上使用原注册商标,否则会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例如,某美容品厂原生产美容产品,经改制后在产品结构调整中又生产洗涤用品,将原注册在美容类别上的商标用在洗涤用品上并打上注册证明,即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而被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