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066714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解散清算
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破产情况下债权的行使和破产债权的申报

添加时间:2015年6月21日   来源: 宁波私募股权律师  
  [案情]
  a家俱商场与b家俱公司在1992年11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 b公司向a商场提供家俱10套,每套30000元,计30万元,a商场以两辆货车作为抵 押,折合价款32万元。当年12月,a商场又从b家俱公司购进了一批沙发15套,每套8000 元,共计12万元。a家俱公司又以其一辆轻型小车作抵押,该车价款约10万元。1993年, a家俱商场因缺乏市场导向,缺乏经验,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 院宣告破产。5月13日,法院将有关信息通知了已知的债权人。b家俱公司接到通知后, 认为自己的两批家俱价款共计42万元,而抵押物的总价值也为42万元,就将作为抵押物的三 辆车全部划到了自己的名下,并且没有申报债权。
  [问题]
  1.b家俱公司的做法对否?其债权该如何行使?
  2.如何区分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
  [答案与分析]在企业破产的债权中有两种债权,即: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 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事有优先受偿权。但无论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人,都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关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资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 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本案中,b公司认为自己的债权是有担保的,并将自己掌管抵押的三辆 车划到自己的名下,就不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其结果只能是自己债权的丧失。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1)宣告破产时企业经 营管理的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 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价款超过其所担保债务的数额的,超过部分 的属于产财产。”本案中,a商场第一次将两辆货车作为抵押其折合价款超过了担保的债务, 这2万元应作为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2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进担保物的 价款的,未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案中由于b公司获得的抵押物(小 轻型车)不能偿其货款,所以剩下的2万元债权应作为破产债,而不是从上次抵押物的余额部 分进行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