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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合并后要交税吗

添加时间:2015年7月23日   来源: 宁波私募股权律师  
  公司合并后,被合并的企业根据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契税。相关规定如下:
  财税[2006]41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