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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规则

添加时间:2015年7月27日   来源: 宁波私募股权律师  
  一、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债权申报规则
  1、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是为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3、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三、不需要申报的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