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066714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改制重组
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民营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的产权界定问题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4日   来源: 宁波私募股权律师  
  民营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的产权界定问题
  无形资产的产权因其与物权所不同的独有特征通常表现为某种权力、某项技术或某种获取超额利润的综合能力。这类产权客体的无形化在某种情况下给产权的界定带来了难度。
  (1)民营企业委托开发无形资产的产权界定问题。在无形资产的开发过程中,投入的生产要素一般有人力、物力与财力。由于这些要素本身没有人身权,其产权自然就属于申请人,委托开发的当然委托者即为申请人,但是无形资产产权的归属应区分职务范围内取得与非职务范围内取得。职务范围内发明创造是指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在本职工作范围内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按《专利权实施细则》规定,具体包括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以及本单位职工退 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考虑到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是一项智力 作用于物资(资金、场地和材料等)的过程,有些情况下,研发者与单位之间订有合同并对形成的无形资产的产权作出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企业间合作开发无形资产的,其产权属于合作各方。但合作开发的一方转让其享有申请权利的,可以比照企业股东间的部分产权转让的方式,其他合作方有优先受让申请的权利;一方放弃申请权利的,他方可以单独或共同申请,但放弃方仍拥有部分产权;一方不同意申请的,其他(各)方也不得申请,但如果该项发明创造具有具体的外部结果的预期,并且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各方可以单独享有,如果不可以分割使用,可以先由合作各方协商,协商未果,各方可以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在合作参与方之间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