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066714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公司法规
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核销列入《全国计划》的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企业我行贷款呆、坏

添加时间:2016年9月21日   来源: 宁波私募股权律师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各信贷局、武汉分行:
  为了有利于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我行列入《全国计划》的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企业贷款呆、坏帐损失的核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销程序和权限
  根据行领导在财会局“关于核销列入《全国计划》的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企业我行贷款利息损失有关问题的请示”签报上的批示:财会局要制订《核销办法》,在没有《核销办法》之前,可简化核销程序,各信贷局拟写的核销请示签报会签政法局、财会局审查后送行领导审批,其中1
  000万元以内由刘明康、姚中民副行长双批,超过1000万元的再报行长审批。
  二、关于“核销审批表”的编号
  目前,各信贷局(含分行,下同)填写的“核销审批表”均没有编号,为了便于归档管理和据以制发“核销通知书”,本表设定为唯一的9位数编号,其中前6位数主要用于满足统计和分类的需要,各信贷局根据实际情况编列,后3位数为各信贷局设定的总核销项目序列号,不允许重
  复(详见附件一)。
  三、各信贷局收到经行领导审批同意的核销资料后,应及时将审批完整的“核销审批表”复印件送财会局财务处(8025房间),由财务处负责据此填写“核销通知书”(附件二)。全部核销资料由各信贷局负责妥善保管,以备稽查。
  四、关于贷款企业被兼并后代理经办行问题
  代理经办行变更原则上按以下方法处理:
  1.被兼并企业(原借款人,下同)与兼并企业(新借款人,下同)在同一城市(含县)的,原则上不变更代理经办行。由信贷局书面通知代理经办行按新借款人进行贷款核算与监督管理,同时抄送代理行省分行和我行营业部。
  2.被兼并企业与兼并企业不在同一城市(含县)的,原则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变更代理经办行。如兼并企业仍在本省范围内的,由信贷局书面通知代理行省级分行协助办理变更经办行事项,如兼并企业在外省的,由信贷局提出建议(跨地区的,由被兼并方所属信贷局会签兼
  并方所属信贷局后提出)、财会局负责书面通知代理行总行协助办理变更代理经办行事项,财会局将变更结果通知有关信贷局及我行营业部。
  3.信贷局在向代理行省分行或经办行发通知前应会签财会局。信贷局与兼并企业重新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抄送代理行省分行、经办行及我行营业部。
  4.代理经办行变更后,信贷局负责督促新、老经办行办理有关资料交接手续。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帐损失核销审批表编号原则
  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帐损失核销通知书
  核销资料存档。
  199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