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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读:第五十五条【监事的质询、建议及调查权】

添加时间:2017年7月5日   来源: 宁波私募股权律师  
公司法解读:第五十五条【监事的质询、建议及调查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解读】本条是关于监事会、监事的质询、建议及调查权的规定。
一、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及时了解董事会的决议情况,必要时,还可以就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起到事前监督的作用.
二、为了保证监事会更为有效地行使职权,本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或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从而赋予监事会、监事以调查权。当调查涉及专业问题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或人员时,监事会或监事还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否则,如果监事会或监事不享有调查权,或者无权聘请专业机构予以协助,即使发现了公司的一场情况液不能直接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或者没有能力对此种情形作出判断,这必然会失去其监督的意义,达不到监督的效果,使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三、为了保证监事会或监事有物质能力履行其调查权,本款规定,调查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费用。但要注意的是,只能在经营情况异常时,才有第二款之调查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