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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完善了公司资本制度

添加时间:2017年8月11日   来源: 宁波私募股权律师  
  1、将中国原公司法的法定资本制改为折衷授权资本制,有利于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企业灵活投放资金:
  (1)将原来注册资本“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该为“全体股东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
  (2)允许分期缴纳,但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或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限定认缴资本制度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和发起设立方式的股份公司。后者的注册资本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26、81条)。
  (4)股份公司中增加“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方式”。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81条第二款及85条),即仍然采用法定资本制。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首次认购的不低于最低限额500万元中的35%,即175万元,其他部分(即325万元)如果未能向特定对象募集,发起人又不能补足的话,则将承担向特定对象募集失败的法律后果。而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则可通过第88条强制委托承销中的包销方式解决该问题,以避免公开募集失败的法律后果。
  2、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与形式,提高了无形资产投资比例,有利于风险投资企业发展和创业人员权益保障:
  (1)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其中的知识产权,既包括工业产权,也包括非专利技术(如技术秘密),还包括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第15、20条规定,出资的种类和形式还包括股权、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特定债权(包括债转股)。随着新《公司法》实施,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将有着更大范围和空间。
  (2)新《公司法》取消了原公司法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这一限制性规定,放宽了知识产权出资额,而主要规定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其立法目的在于允许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可以自行决定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但总体上不能高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0%.该项规定更有利于鼓励高新科技公司的设立和健康成长(27、83条)。
  3、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上限,利于风险投资机构更灵活运作
  新《公司法》第15、16条取消了原公司法第12条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限制,而主要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及其投资或担保的数额限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授权决议。同时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