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066714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融资上市
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转让存管出细则

添加时间:2018年3月3日   来源: 宁波私募股权律师  
  和讯财经讯 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境外上市公司的管理,境外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应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根据规定,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在中登公司,并将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结果与本次发行上市情况一并书面报告证监会。
  该通知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所称“非境外上市股份”,是指境外上市公司的内资股、非上市外资股等未在境外上市的股份。
  以下为有关通知全文。
  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证监国合字[2007]10号
  各境外上市公司: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境外上市公司的管理,完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股权管理,保证股份的有序转让,现就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尚未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业务。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登记存管业务按照人民币普通股登记存管的规定执行。
  二、境外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应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中登公司根据其业务规则,办理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事宜。
  三、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在中登公司,并将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结果与本次发行上市情况一并书面报告我会。
  四、本通知发布前已到境外上市的公司,应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结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手续。
  五、本通知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本通知所称非境外上市股份,是指境外上市公司的内资股、非上市外资股等未在境外上市的股份。
  六、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