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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债务人要求交付增值税发票应如何处理

添加时间:2018年4月23日   来源: 宁波私募股权律师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收是破产案件审理中一项重要工作。清收中,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往往提出抗辩,因为破产企业未交付增值税发票,故拒绝履行所欠债务。如何处理此类问题,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此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破产工作的进行,就该问题如何处理,试分析如下:
    一、支付货款是债务人所负的合同主义务
    主合同义务是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的义务。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交付价款从而获取标的物的义务;卖方交付标的物从而获取价款的义务都是买卖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主合同义务是事先确定的,一方违反主义务将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不履行其依据合同所负的主要义务,另一方有权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但对方未履行次要义务,则不得通过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
    二、开具发票属于法定义务
    合同的法定义务是指由法律、法规等确定的由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开具发票是我国税法直接确定的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当卖方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后,其开具发票的履行原则是:发票应在法定时限内开具,这是基于税法强制性规定而产生的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违反了我国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行政主体对其相应的处罚。
    三、交付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是附随于主义务的,因此称为附随义务。出卖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将发票交付给买受人,是出卖人应履行的附随义务,交付发票的履行原则为:发票应在买方履行给付对等价款的同时交付,这是基于交易习惯和买卖双方利益平衡所产生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交付发票的义务,是当事人合同意义上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对其违约责任的追究。
    四、债务人不得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
    支付货款是主义务,开具发票和交付发票是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买方支付货款的对待义务是卖方交付货物而非附随义务。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予履行抗辩权的宗旨,先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发生在对待义务之间,而在出卖人没履行交付发票这一从给付义务时,买方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