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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协议之制定

添加时间:2018年5月10日   来源: 宁波私募股权律师  
  公司分立协议之制定
  无论新设分立还是存续分立,于分立之初均需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新设分立的分立协议通常被称为分立计划书,存续分立的分立协议通常被称为分立契约,这是由于新设分立是由原公司主持进行的,存续分立则会发生原公司与派生公司的契约关系,但事实上在新设分立的情形仍会发生所有新设公司之间就分立而达成的契约,故统称分立协议并无不妥。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5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除此之外,《公司法》再无任何关于分立协议或者分立文件的规定,显得过于简陋。在此之前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反倒对公司分立协议作了较为粗略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由分立各方签定分立协议。分立协议中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营业范围、债权债务等。”原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则作了更为进一步的规定。
  公司分立协议当无统一的格式要求,但区分新设分立与存续分立,分立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在新设分立的情形为:(1)新设公司之名称、章程、发行新股总数及种类等事项;(2)新设公司之资本额;(3)新设公司承受分割公司权利义务之范围;(4)分割公司之章程变更事项及减资事项;(5)分割公司之股份消除事项;(6)对分割公司或其股东配发新股之比例及相关事项等;(7)分割支付金事项;(8)分割基准日;(9)新设公司组织机构。[4]派生分立的情形为:(1)承受公司之名称、章程变更事项、发行新股总数及种类等事项;(2)承受公司之资本额及增资事项;(3)承受公司承受分割公司权利义务事项;(4)分割公司之章程变更事项及减资事项;(5)分割公司之股份消除事项;(6)对分割公司或其股东配发新股之比例及相关事项;(7)分割支付金事项;(8)分割基准日;(9)承受公司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