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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下破产宣告裁定 破产安置补偿费不应一律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添加时间:2020年3月11日   来源: 宁波私募股权律师  Tags: 何时下破产宣告裁定,破产安置补偿费不应一律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谢银忠律师,宁波私募股权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何时下破产宣告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何时下裁定宣告企业破产,法律没有规定。实务中,有的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立即下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同时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太妥当,理由是:


  1.从破产法的立法结构上分析,破产程序应当是这样的:提出申请→受理案件→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分配→破产终结。该做法把破产宣告提到了召开债权人会议之前,有违立法本意。


  2.从法理上分析,人民法院审理任何一个案件,都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给予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时间和机会。在破产案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这一程序,就是给予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时间和机会。如果受理案件后立即宣告企业破产,就剥夺了当事人的这种权利。


  3.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程序中,如果受理后立即下破产宣告裁定,则和解与整顿程序无法进行。因为和解与整顿程序的目的,就在于保存企业,不致使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已经宣告破产了,和解与整顿程序就失去了设定的意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程序中,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会议召开后才能下破产宣告裁定;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程序中,应当在和解和整顿程序进行后才能下破产宣告裁定。  





破产安置补偿费不应一律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司法实践中,简单将安置补偿费用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原因在于:一、该规定没有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实践中,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几个月,如果此时夫妻一方就业单位破产,其破产安置补偿费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对于作为破产企业职工的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二、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补偿等内容,即破产安置补偿费中,既包括了企业对职工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还包括对职工未来生活的一种安置性质的补偿。如果将破产安置补偿费一律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可能对破产企业职工一方当事人将来的生活产生严重的影响,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司法实践中,简单将安置补偿费用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原因在于:一、该规定没有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实践中,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几个月,如果此时夫妻一方就业单位破产,其破产安置补偿费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对于作为破产企业职工的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二、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补偿等内容,即破产安置补偿费中,既包括了企业对职工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还包括对职工未来生活的一种安置性质的补偿。如果将破产安置补偿费一律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可能对破产企业职工一方当事人将来的生活产生严重的影响,从而影响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