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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添加时间:2014年8月25日   来源: 宁波私募股权律师  
实践中,很多企业在合并或分立后便纷纷开始减员,对原有企业的劳动者以企业主体发生变化为由解除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至此,劳动合同承继有了明确的劳动法依据。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无法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协议,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同时,第37条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要求经济补偿。
可见,企业合并、分立后,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变更、解除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双方没有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关系首先是承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