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066714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公司法规
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新公司法强化投资信心

添加时间:2018年7月23日   来源: 宁波私募股权律师  
  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水平是检验一部公司法是否成熟、公正的试金石。旧《公司法》对股东权的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弱。为了振作股东的投资信心,新《公司法》牢记强化股东权保护的首要立法宗旨,不仅在总则中的第4条重申了股东的常见权利,而且将股东权保护的精神贯穿于整部法律。既强调保护股东的自益权(财产权利),也强调保护股东的共益权(监督与控制权利)。
  就股东自益权而言,1993年《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仅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财务会计报告又易造假,股东查阅上述文件并无实益,而对股东最有意义的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办公会的会议记录、会计帐簿和原始凭证等则无法查阅。

  新《公司法》第34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此法第75条首次确认了股东的退股权。例如,倘若发生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形,反对股东就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第183条首次确认了出现公司僵局时股东享有解散公司诉权。
  就股东共益权而言,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了累积投票权,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倘若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控制股东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又拒绝或者怠于对不法侵害人提起诉讼,则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何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