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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合并条件、形式、存续企业类型、注册资本及注意事项

添加时间:2018年7月27日   来源: 宁波私募股权律师  
一、合并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二、合并形式
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采取吸收合并的,接纳方办理变更登记,加入方办理注销登记。
采取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办理注销登记。
三、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存续企业仍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四、合并后的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企业注册资本之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五、企业合并应注意事项
1、企业合并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合并协议中载明的有关企业财产处置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合并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2、企业合并涉及注销登记的,应办理有关的注销登记手续。
3、企业合并后经营范围涉及专项许可项目的,如已取得不再要求重新审批。
4、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与内资公司合并,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并后企业类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作为合并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
5、企业合并后,原有分支机构(含外商投资的办事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6、自合并公告45日后,登记机关方受理企业合并的申请(包括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