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066714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有限责任
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新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添加时间:2020年3月13日   来源: 宁波私募股权律师  Tags: 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规定,新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谢银忠律师,宁波私募股权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1、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自然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


  4、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5、除为核减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单位合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6、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的股东;


  7、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新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