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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外籍个人股权注意事项

添加时间:2020年4月29日   来源: 宁波私募股权律师  Tags: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外籍个人股权注意事项

 谢银忠律师,宁波私募股权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外籍个人股权注意事项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1、双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后须注意如下事项:


  须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办理纳税申报;


  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因此,双方须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保留纳税扣除的相关凭证,以防税务机关进行转移定价核定计税依据,调增应纳税额。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