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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协议书范本 股权转让收益的核定征收问题

添加时间:2020年5月3日   来源: 宁波私募股权律师  Tags: 企业股东协议书范本,股权转让收益的核定征收问题

 谢银忠律师,宁波私募股权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企业股东协议书范本

                 企业股东协议书范本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丁方: ,身份证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明确公司各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相互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协议书。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 。本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第三条公司住所地为:


  第二章 宗旨以及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宗旨:充分发挥企业的优势,面向国内外市场,积极开展多元化经营,全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以及比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十万元。


  第七条 各方一致商定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方式为: 甲方 %,出资方式为人民币 万元;乙方 %,出资方式为人民币 万元;丙方 %,出资方式为人民币 万元;丁方 %,出资方式为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全体股东在本协议签字后天内,必须按协议办理认缴出资的手续,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认缴手续完结后,其入股资产和出资归公司所有。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企业股东协议书范本第十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保守公司秘密。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股东会






股权转让收益的核定征收问题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一、应纳所得税换算方式


  1、采用核定方式征收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的规定,此时股权转让收入也适用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是合法的。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和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转让收入的金额达到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规定的,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此时应由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来核定。


  转让收入的金额未达到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空缺之处。因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式,应纳税所得额是由成本费用总额或经费支出总额推算出来的,当然无法涵盖股权转让收益。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仅是要求;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此时对股权转让收益不征税固然不合理,但如果对股权转让收益单独另外征税,却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种情形下反而比较简单,根据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规定,股权转让收益仍属于正常的征收范围。


  其实,对于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除股权转让收入之外的其他财产转让收入等,都是与此类似的。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