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066714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有限责任
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对股权转让加以限制的原因 股东完成股权转让手续的公告

添加时间:2020年5月1日   来源: 宁波私募股权律师  Tags: 对股权转让加以限制的原因,股东完成股权转让手续的公告

  谢银忠律师,宁波私募股权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对股权转让加以限制的原因

回答:


1、人合的需要:有限公司对股权转让加以限制主要是出于人合的需要。有限公司即是资合公司,又是人合公司,股东往往同时又是公司的管理者,对股转加以限制可以保证股东有权不接受陌生的同事,同时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的平衡。

2、加强公司治理及董事、控制股东忠实地履行义务的需要

详见股份有限公司对控制股东、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转让股份的限制。

3、反垄断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需要

详见上市公司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并购等限制股转的相关规定。






股东完成股权转让手续的公告

远东股份股东完成股权转让手续的公告:公司第三大股东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将持有公司共计27389058股股份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已完成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