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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 股权转让避税有招

添加时间:2020年3月15日   来源: 宁波私募股权律师  Tags: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股权转让避税有招

 谢银忠律师,宁波私募股权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公司的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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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避税有招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持股95%是关键对于企业因转让其持有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由于A、C企业取得的现金收入分别占取得D企业股权的20%,因此其取得的补价收入不需计算缴纳所得税。


  通过以上置换,D企业以比原成本低的现金成本实现了企业的扩张,迅速壮大了企业实力;A、C企业不但达到了调整部分股权投资结构的目的,而且还取得了部分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同时又占有D企业的一定股权,可谓是一举两得,而且以后条件成熟或需要时仍可以转让B企业的股权,这时虽需以原投资成本为基础计算转让所得,但通过上述置换,节税目的已提前达到。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