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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申报标准应考虑交易额

添加时间:2018年1月12日   来源: 宁波私募股权律师  
  中国的2006年,被众多国际投行称为企业并购的“井喷之年”。这一年里中国境内企业并购交易额1038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了68%。根据专事跟踪全球并购活动的英国dealogic公司2006年末公布的数据,中国已成为亚太地区继日本和澳大利亚之后的第三大并购市场,且每年以70%以上的速度成长,大有迎头赶上之势。据专家估计,2007年中国境内企业并购热并不会降温。不少人因此而担心持续的并购热潮将会导致某些行业出现垄断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5月11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第五届竞争政策与竞争法国际研讨会”将“企业并购规制”列为一项重要议题进行了讨论。
  自1994年5月我国成立反垄断法起草小组以来,13年过去,反垄断法仍然未正式出现在公众视野中。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在今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代会上,吴邦国委员长透露,将把反垄断法列入今年计划审议的立法项目之中。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已明确将“企业并购的规制”作为其中的一项核心内容。
  本次会议的主办方,中国法律制定的智囊之一———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认为,鉴于反垄断法草案仍存在较多疑难问题需要解决,立法机构和学术界仍有必要讨论这个草案,通过国际交流了解世界各国特别是反垄断政策发达国家的立法动态,以推动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代化和科学化。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竞争局局长phillips、德国联邦卡特尔前局长boge博士等出席了此次会议。
  我国反垄断法草案起草者之一、资深反垄断法教授王晓晔在会上针对“中国反垄断法草案中的企业并购规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并购申报标准尚需斟酌
  王晓晔表示,反垄断法草案中的并购申报标准还是存在问题。
  现在的草案第17条规定,如果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申报;未申报的,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王晓晔认为,这一申报标准不尽合理。
  她分析说,该申报标准没有考虑并购交易额以及被并购企业的情况,这可能导致我国反垄断法对很多境内外并购行使不必要的管辖权。以可口可乐公司并购俄罗斯一个汽水瓶生产企业为例,可口可乐公司在全球销售额超过了120亿人民币,在我国市场上的销售额超过了8亿人民币。根据上述规定,即便可口可乐在俄罗斯购买一个极小企业,也得向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进行申报。
  “我觉得这种门槛不太合理。”王晓晔说:“考虑到可口可乐在世界各地有太多的企业并购活动,考虑到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司空见惯的现象,特别是我国境内有相当多企业的市场销售额达到了120亿元这个标准,如果达到这个标准的所有企业的所有并购活动都得向我国政府进行申报,在这种情况下的很多申报对企业是不合理的负担,而且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也是不可承受的负担。”
  会后,王晓晔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企业并购申报标准方面,我们很有必要研究国际竞争网络(internationalcompetitionnetwork)在2002年提出和在2003年补充后的《企业合并申报程序的推荐意见》。
  这份推荐意见的评论指出,对一个企业合并主张管辖权的国家应当与这个企业合并存在适当的联系,即在确定合并申报的前提条件时,管辖国应尽力避免对那些不可能在其领域产生重大竞争影响的交易行使管辖权。因此,合并申报的前提条件应就申报中的“地域联系”规定适当的标准,如在管辖国存在市场销售或资产。
  王晓晔认为,该推荐意见体现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如欧盟竞争法中的企业合并申报有三个并列条件:一是参与合并的所有当事人在全球的市场销售额超过了50亿欧元;二是合并当事人中至少有两个当事人在共同体市场上的销售额超过了2.5亿欧元;三是各方当事人在共同体市场上的销售额的三分之二不是来自同一个成员国。这说明,欧盟竞争法中的企业合并申报标准也考虑到申报的企业并购与共同体市场是否存在着比较密切的联系。
  王晓晔向记者表示,我国反垄断法应考虑世界各国立法趋势和立法经验,使被管辖的企业并购与我国市场存在直接和较大的关联关系。她认为,与2006年6月的草案相比,2005年9月30日的草案更有可取之处。不过,考虑到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同时也是为了减少企业的不必要负担,我国的企业合并申报标准所要考虑的企业全球销售额、我国境内的市场销售额以及合并交易额都应提高到一个适当的水平。
  草案审查期符合国际惯例
  王晓晔谈到了2006年8月商务部发布的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在收到外资并购申请后的9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王晓晔认为,对于某些明显不具有损害竞争后果的企业合并来说,90天的审查期太长了。在企业合并的过程中,企业的组织结构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从企业角度来讲,这种状态的持续时间越短越好。
  王晓晔向记者表示,和上述规定相比,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更加符合国际惯例。草案将并购审查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一个月,这就可以使那些明显不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合并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从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处得到批准的答复,或者在没有得到答复的情况下,视为合并已经得到批准。只有那些规模较大从而存在着违反反垄断法之嫌的合并,才需要在法律上进行为期90天的第二阶段的审查。